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采石、采砂、采土;
(二)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
(三)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五)踩踏、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滥采花果枝叶;
(六)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采石、采砂、采土;
(二)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
(三)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五)踩踏、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滥采花果枝叶;
(六)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