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认定,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