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四十条 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及行道树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七)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补种和安全维护,因自然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更新,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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