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一处一次砍伐十株以下的,由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超过十株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无法补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一处一次砍伐十株以下的,由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超过十株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无法补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