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绿化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