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
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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