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绿化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移交程序办理。
绿化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绿化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绿化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移交程序办理。
绿化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绿化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