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绿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