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侵占林地、绿地等破坏绿化行为,或者负有绿化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