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