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同时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