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按照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实施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