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审批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流程申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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