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完善提升城市绿化景观;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增加绿量,改善绿地景观环境,对成效明显的,可以给予奖补。
对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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