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八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