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山体公园、郊野公园等公园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