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一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