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