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损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