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