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部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防护林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维护完整泉水涵养、防风固沙生态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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