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