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对农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等进行绿化美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庄边角地、空闲地、撂荒地、拆违地等,建设供农村居民休闲娱乐的乡村公园和绿地广场。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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