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保障绿化资金投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村居、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