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乡村绿化 第二十四条 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的国土绿化;提升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绿化质量;推动重要河道、农田林网等区域绿化;对立地条件差、缺水严重的贫瘠山体,封山育林恢复自然生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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