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