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三条 容易引发交通拥堵的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医院、学校等场所,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维护场所门口及周边的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