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约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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