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