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九条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