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并方便查询。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要求提供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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