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