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让行产生的压线、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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