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