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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