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