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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