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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