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快速响应系统和基础数据系统,配备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交通等应急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