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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