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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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
第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领...
第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
第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
第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
第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增加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
第十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
第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
第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
第十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发生转移的,...
第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
第十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
第十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
第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并在下列区域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市、县(市...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县(市、...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法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必备内容。施工图审查结果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
第三十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条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后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成建(构)筑物,市、县(市、区...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建(构)筑物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措施,提高建(构)筑物的防震抗震...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地震监测台站、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活动中心、...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 鼓励每个家庭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用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市...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 下列单位必须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快速响应系统和基础数据系统,配备...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武装警察、医疗卫生、矿山企业等专业救援队,依法建立地震灾害紧急...
第四十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一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震...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用制度。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经济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民政、安监...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