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