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求,组织建设地震前兆观测站、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相关观测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