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技术方案进行业务指导;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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