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省确定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大型水库、特大桥梁、超限高层建(构)筑物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