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建(构)筑物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措施,提高建(构)筑物的防震抗震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