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高层建筑等建(构)筑物进行震害预测,建立健全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