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