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地震监测台站、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活动中心、地震科普专业展馆、科技馆、学校等场所,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配备流动宣传设备。
地震、教育、民政、安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安全学校、社区、企业建设活动。
地震、教育、民政、安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安全学校、社区、企业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