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依托地震监测台站、应急避难场所、社区活动中心、地震科普专业展馆、科技馆、学校等场所,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配备流动宣传设备。
地震、教育、民政、安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安全学校、社区、企业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