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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