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